江南時報訊 讓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律賦予老年人的權利和保障。近日,高淳法院審理一起贍養糾紛的案件,確保老年人能安享晚年。
吳老太與其丈夫老趙共生育有長子趙大、次子趙二、女兒小趙。2006年,老夫婦因需贍養與二子簽訂分家契約書。老夫婦的現有財產均分給趙大、趙二,趙大負責贍養吳老太,趙二負責贍養老趙。2012年,老趙去世,趙二為其辦理喪事并承擔喪葬費用。老趙去世后,吳老太獨自生活,不需要子女照顧。2022年,吳老太骨折住院治療5天,住院治療期間由趙二照顧。出院后,部分失能,日常生活仍需護理及服藥治療,由趙二和小趙輪流照顧。吳老太除政府每月發放的530元外,沒有其他經濟來源,遂訴至法院,要求三子女承擔贍養費每月1500元及其他費用。
法院認為,鑒于趙二對父親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及趙二和小趙平時對原告給予生活上照顧、精神上的撫慰,酌定趙大、趙二、小趙承擔贍養費及醫療費的比例為7:2:1。
法官說法:
孝順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千年傳承,是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具體體現。這樣的情感不應以一份“分家契約書”而分裂。分家協議中免除子女贍養義務的條款是違反《民法典》中子女對父母贍養義務的強制規定的,此類約定條款屬于無效條款。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無論女兒是否出嫁、無論子女間是否約定分別贍養,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在父母訴請子女承擔贍養義務并支付贍養費的案件中,各子女間并非對贍養費用進行均等分擔,應當綜合考量子女對父母的生活照顧、精神撫慰及父母對子女的照顧多寡等情況。贍養義務的履行不僅僅是贍養費用的支出,它包括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撫慰。
本案中,雖然免除贍養義務的約定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但是趙二、小趙沒有因為約定免除而拒絕贍養吳老太,仍然給予了吳老太生活照料、精神撫慰,為吳老太的晚年生活營造安享環境。趙大以多種借口既拒絕支付贍養費用,又拒絕直接照料吳老太生活,其行為是對法定義務的忽視,對道德要求的漠視。正是基于吳老太各子女上述履行贍養義務的行為,法院對贍養費用的承擔比例作出相應的調整,倡導子女之間以骨肉親情為重,互相體諒與協作,為父母營造安享晚年的環境。
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 陳妍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