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時報訊 (記者 尹丹丹)2月7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關于服務保障創新名城建設的十項司法措施”新聞發布會。據悉,此次南京中院推出十項司法措施,是高效落實南京市委市政府《關于新發展階段全面建設創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優化鞏固近三年相關司法服務保障創新名城建設成效。
記者從“十項司法措施”中了解到,南京中院將把握“股權激勵”的本質屬性,推動企業落實頂尖人才(團隊)、高層次創新人才待遇。依法認定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讓與擔保等非典型擔保效力,充分發揮股權、知識產權等權利擔保功能,豐富和拓展科創型企業的融資擔保方式。尊重市場主體意思自治,對新型研發機構設置的特殊股權結構持寬容態度。加強對數字貨幣、移動支付等法律問題研究,完善私募股權投資、委托理財、資產證券化、資金信托、保兌倉等新型糾紛審理規則。同時,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將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
對于助推企業脫困方面,南京中院會嚴格把握公司解散認定標準,對符合產業政策和具備創新能力的企業,依法審慎判決解散,及時有序處理因科創產業融合發展、產業結構調整升級、淘汰落后產能等引發的糾紛,對符合產業政策、具有挽救價值的創新企業,通過庭外重組、預重整等多渠道化解債務危機,助力企業脫困重生。對不符合產業發展方向,已被市場淘汰的落后企業,及時通過破產清算程序,讓其快速退出市場。
同時,南京中院還將突出對科技自主創新能力的保護,加大對涉新基建、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新產品、新業態等領域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貫徹實施懲罰性賠償制度,全額支持合理維權成本支出,放大知識產權爭端解決“優選地”效應。拓展“云平臺”應用,強化涉創新主體案件智能化、遠程化處理。加強自貿區南京片區國際商事糾紛審判組織建設,探索選任港、澳、臺居民擔任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充分發揮特邀咨詢專家在域外法查明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