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杜某,女,系精神殘疾人。2013年,杜某經人介紹與朱某相識并同居,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非婚同居期間,杜某誕下一女,取名為文文,其與男友家人就非婚生子女文文撫養權歸屬問題產生矛盾。在社區人員指引下,杜某的父親前往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銅山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受理審查了申請,認為屬于《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的事項范圍,且當事人家庭經濟困難,當即決定給予法律援助。同時,工作人員進一步了解到,杜某家庭情況極其特殊,杜某父親是視力一級殘疾、母親智力殘疾、弟弟智力殘疾、其與朱某所生的女兒文文智力二級殘疾。其男友朱某身體多重二級殘疾,朱某哥哥是智力二級殘疾,目前系朱某的母親擔任文文的監護人。像這種雙方家庭成員都是殘疾人的情況,法援中心還是第一次遇到。為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中心指派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大許法律服務所張春梅承辦此案。
承辦人實地走訪后了解到,杜某在與朱某同居期間經常遭其毆打,加上兩人性格嚴重不合,根本無法共同生活,杜某帶著女兒文文回了娘家,男方朱某從此對杜某和文文娘倆不聞不問。因男女雙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智力殘疾,孩子撫養權歸屬誰更合適,需要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處理。因杜某堅持女兒文文的撫養權歸自己一方所有,根據杜某訴求,承辦人對男女雙方家庭情況進行情況比對,孩子母親杜某雖有精神殘疾,但有一定的勞動能力,日常家務都能操持,對女兒文文十分疼愛。男方朱某身體多重殘疾,自顧不暇,根本不能從事體力勞動,就殘疾輕重程度而言,孩子歸母親撫養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考慮法院訴訟需要一定的時間,為減少訴累,承辦人決定先去男方家里溝通協商。承辦人到朱某家中說明來意后,朱某家人對承辦人十分排斥,認為這是自己的家事,不需要外人插手,不想深入交談,更不同意文文的撫養權歸母親一方。
因男方家庭拒絕協商談判,2019年7月18日,承辦人將該案訴至法院。朱某家人收到法院傳票后,意識到要理性面對孫女文文的撫養問題,雖然文文智力殘疾,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但孩子還是很可愛懂事的,給他們帶來了很多歡樂,從情感上還是舍不得孩子的。接收傳票當天,朱某家人就到女方家里要求將文文帶回,同時向杜家道歉,稱不該這么長時間對孩子不聞不問,以后一定會把文文照顧好。女方家人看到男方愿意接回孩子照顧,遂要求承辦人代為向法院申請撤訴。
然而,令人沒想到的是,十幾天后杜某父親又來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原來,朱某接走文文后,沒幾天就因無力照顧將女兒送回杜家。承辦人聽了杜某父親陳述后,建議還是通過法院判決來合理確定孩子的撫養權歸屬。2019年9月16日,承辦人再次將該案訴至法院,并向承辦法官介紹雙方家庭的特殊情況,提出受援人杜某雖有殘疾,但具備一定勞動能力和照顧女兒的家務能力。11月4日,法院通知雙方庭前調解。調解不成,法庭開庭審理,對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和能力進行評估比對,男方身體多重二級殘疾,肢體不協調;女方系智力三級殘疾,肢體協調,可以從事簡單的體力勞動,能對女兒文文給予適當照顧,且文文外公愿意并有能力協助女兒杜某照顧外孫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關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法院判決孩子歸女方撫養,孩子父親朱某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一審法院判決后,男方服判,未上訴。
【案件點評】
本案是一起精神病人的非婚生子女撫養權歸屬案。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對殘疾人而言,只要符合結婚條件,仍有結婚的權利。
本案男女雙方均生活在殘疾家庭中,自己生活尚不能自理,經濟上極度艱難窘迫,未婚生養孩子后,對孩子不盡撫養責任,給原本貧瘠的家庭更添負擔。雖然法律可以定分止爭,然這個家庭所背負的生活負擔卻是長期的。通過此案也希望社會公眾和有關部門對殘疾人群體給予更多的關注和關愛,加強法律宣傳、普及法律知識,減少類似事情的發生。(楊冬冬)
注:本案例已被司法部案例庫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