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18年11月23日17時35分許,周某駕駛蘇CUW 292小型轎車沿高新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高新路與單晶硅廠前道路交叉路口時,遇秦某騎電動三輪車由東向西行駛,發生交通事故,致秦某受傷,兩車損壞。秦某因該事故后先后兩次住院治療,2019年1月4日從醫院出院后,于2019年1月29日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秦某和周某對本案的事故負有同等責任。秦某僅因此次事故產生的醫療費,扣除交強險賠付以及周某已墊付的12450元,直接損失151150.37元。
秦某在遭受交通事故后,其子秦某某等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援助。市法律援中心對案件審批后,指派江蘇鑄品律師事務所王健律師辦理此案。接受指派后,承辦律師和秦某某等人經交流及審閱病案材料得知,秦某傷勢嚴重,為維持生命喉嚨被割破。事故發生后,因沒有及時申請道路救助基金救助,該基金不能進行墊付,致秦某面臨巨額的醫藥費壓力,承辦律師建議將目前產生的醫藥費先提起訴訟,在臨近開庭前,再通過變更訴訟請求的方式將新產生的醫藥費等費用一并主張。該主張得到秦某某及其家人的同意。在等待開庭期間,秦某過世。秦某的死亡,不僅給其近親屬帶來悲痛,同時還面臨能否要求周某承擔死亡賠償金的問題。要解決應否支付死亡賠償金的問題,律師認為必須通過尸檢明確死亡原因與交通事故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基于該環節的重要性,承辦律師在安慰秦某某等人情緒的同時,進行利弊分析,最終也獲得秦某某等死者家屬的支持。經鑒定,秦某的死亡與交通事故間存在因果關系,承辦律師及時變更訴訟請求,追加護理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879454萬元,2020年6月20日,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賠償原告604221元,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共計7492元,由被告承擔。
【案件點評】
本案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雖為常見案件,卻因受援人身處不同階段的變故而一波三折。本案承辦律師在辦案過程中不厭其煩,立足現實,隨機應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具體案情具體分析,積極提供不同階段的訴訟服務方案,說服受援人打消顧忌提供重要證據,充分發揮了律師的主觀能動作用,使本案獲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受援人的利益切實得到最大化實現。(楊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