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時報訊 證監會修訂完善后的《證券市場禁入規定》(下稱《規定》)將于7月19日起正式實施。《規定》將市場禁入分為“身份類禁入”和“交易類禁入”兩類。信息披露嚴重違法造成惡劣影響的,被列入身份類終身禁入市場的情形;交易類市場禁入適用于違反規定影響證券交易秩序或交易公平且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禁止交易的持續時間不超過5年。
按照禁入新規的過渡期安排,《規定》實施前發生的、應予證券市場禁入的違法行為,仍依照原規定辦理,但適用新規對有關責任人員有利的,適用新規。發生于《規定》實施以前,繼續或者連續到《規定》實施以后的違法行為,依照新規辦理。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在近日舉行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介紹,證監會此次修訂《規定》遵循“有限目標、問題導向、尊重歷史、穩定預期”的思路,對根據上位法確有必要修訂的內容進行了完善。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進一步明確了市場禁入的類型。《規定》將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分為“不得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擔任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下稱“身份類禁入”)以及“不得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證券”(下稱“交易類禁入”)兩類,明確執法單位可以結合實際,選擇單獨適用或者合并適用相匹配的禁入類型。
第二,進一步明確了“交易類禁入”的適用規則。《規定》明確“交易類禁入”是指“禁止直接或者間接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上市或者掛牌的全部證券(含證券投資基金份額)”,適用于違反規定影響證券交易秩序或交易公平,且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禁止交易的持續時間不超過5年。同時,為做好政策銜接和風險防控,《規定》對7類情形作出了除外規定,避免不同政策疊加碰頭或引發執法次生風險。
第三,進一步明確了市場禁入的對象和適用情形。證監會根據近年來市場發展變化的現實情況,完善了證券市場禁入對象的涵蓋范圍。適用情形方面,明確將信息披露嚴重違法造成惡劣影響的情況,列入身份類終身禁入市場的情形,同時,明確“交易類禁入”適用于嚴重擾亂證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違法行為。
高莉介紹,證監會于2021年1月15日至2月14日,就《規定》相關內容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期間,證監會共收集到意見建議39條。各方普遍贊成《規定》修訂思路、框架安排和主要制度內容,認為《規定》內容完備、考慮周全、較為成熟,建議盡快出臺。收集到的意見主要集中在市場禁入對象擴展、禁入業務范圍和程序規范等方面。
證監會統計數據顯示,2016年至2020年,證監會共對298人次的自然人采取市場禁入,其中,3至5年和5至10年兩檔次市場禁入共計216人次,占比約72%;終身市場禁入82人次,占比約28%。
(鐘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