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時報訊(記者 尹丹丹 通訊員 徐悅)近日,一段“南京一女子買了一塊11年前的庫存表,店家懟消費者稱其無知情權”的視頻在社交平臺上傳播,引發網友們的關注。
2020年,南京市民林女士花了近30萬元,在南京某購物中心周大福鐘表勞力士專柜買到一塊疑似庫存了11年的勞力士手表。購買后,消費者因生產日期及相關售后問題進行詢問時,專柜銷售稱:品牌方認為客人沒有權利知道手表的生產日期。糾紛發生后,省消保委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并依法約談了周大福鐘表勞力士專柜。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手表這一商品由于其使用特性,不屬于限期使用產品,國家也并無相關強制性規定,這就導致很多手表品牌尤其是所謂“名表”會根據傳統商業習慣,不對生產日期進行標注。雖然在銷售時生產日期不屬于手表強制披露信息,但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边@一知情權的規定應該是從銷售延續到售后的整個過程,交易完成后尤其是糾紛發生時,如消費者對產品生產日期、產地等基本信息需要進一步了解,商家有義務積極披露。
此次消費維權事件也暴露了手表行業內存在的問題:一方面,行業規則需變革,呼應新形勢消費需求。新消費形勢下,手表這一產品更多被賦予了藝術、收藏等價值屬性,企業往往也通過各種手段打造品牌溢價,營造一種“與眾不同”、需要追捧的畸形營銷環境。糾紛發生后,品牌方所宣稱的“消費者沒有權利知道手表的生產日期”更是經營者長期態度傲慢,只敬畏市場,不敬畏消費者的直接表現。
省消保委認為,在新消費形勢下,消費者對產品的生產日期、產地等信息都有了更高和更全面了解的需求,手表的“生日”不應當也完全沒有必要成為商業秘密,現行市場下經營者不標注生產日期,故意營造高端神秘感這一行業規則,或者說是營銷手段需要進行徹底變革,省消保委建議,企業應當順應消費發展新趨勢,呼應消費者合理訴求,優化生產鏈,對手表生產日期進行售前標注,以供消費者充分選擇。
消費者需要了解手表生產日期、是否是二次銷售等問題,屬于正常合理訴求,也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知情權的基本保護之一,作為手表生產企業,勞力士品牌本應當積極與消費者溝通,提供相應手續,妥善處理糾紛。但品牌方卻以“商業秘密”拒絕提供相關材料,更沒有直接處理客訴流程,只有當相關行政部門介入后,才愿意提供;且整個過程,勞力士方沒有任何直接溝通,僅由經銷商代為傳達觀點,這種消極應對、知法違法的行為,完全是“店大欺客”,漠視、不尊重消費者的表現。
省消保委認為,手表報關手續、流轉記錄等相關信息不應屬于商業秘密范疇,尤其當出現消費糾紛時,作為掌握完整信息的品牌方更應當及時正面回應,只有真正尊重消費者,才是品牌生存之本。省消保委要求,包括勞力士在內的所有手表品牌企業,應當樹立為消費者服務意識,完善投訴渠道和機制,建立售后服務體系,積極承擔企業社會責任和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