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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時報訊(記者 錢海盈)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被拖欠,會嚴重影響中小企業資金周轉、擴大投資,甚至導致企業瀕臨破產。為了促進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國務院制定了《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的出臺將進一步完善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法治體系建設,有利于推動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
《條例》明確規定,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的,將對機關、事業單位追究責任。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條例》共29條,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
規范合同訂立及資金保障,加強賬款支付源頭治理。《條例》對支付要求和支付責任作出明確規定,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同時,強化財政資金保障約束,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規范支付行為,防范賬款拖欠。《條例》對付款期限和檢驗驗收提出了要求,明確禁止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變相延長付款期限。規范了保證金的收取和結算。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應當支付逾期利息,并對機關、事業單位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限制措施。
加強信用監督和服務保障。《條例》對此項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部門、投訴受理部門作了相應規定,明確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訴處理和失信懲戒制度以及監督評價機制,以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