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時報訊 近年來,詐騙犯罪一直呈現持續高發狀態,受害者群體也越來越廣泛,從退休人員到在校大學生,從城市白領到進城務工人員,比比皆是,嚴重侵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破壞社會誠信,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和幸福感,各行各界對此深惡痛絕。12月3日,記者從南京市雨花臺區法院獲悉,雨花臺區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堅持全鏈條全方位打擊,堅持依法從嚴從快懲處,堅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贓挽損,有效遏制詐騙犯罪蔓延態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圖為新聞發布會現場
據了解,截至到2020年11月30日,南京雨花臺區法院共新收詐騙案件62件137人,較去年同期同比上升17%,審結案件80件205人(含舊存),其中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刑罰的46人,重刑率達22.4%,最高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累計為人民群眾挽回經濟損失1100余萬元。詐騙犯罪近年來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犯罪手段逐步升級、作案手段更趨隱蔽。傳統的單一通過虛構身份和事實的“接觸類”詐騙方式已經逐步減少,利用QQ、微信、網頁等高科技手段“非接觸類”詐騙手段逐步增多,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對犯罪手法進行整體包裝和改頭換面,而且針對不同受害群體精心設計騙術,不斷改進詐騙手段,進行“精準詐騙”,具有更強的欺騙性、迷惑性。
二是共同犯罪乃至犯罪團伙逐漸成為詐騙犯罪的主體。當前頻發以及重點打擊的電信詐騙和“套路貸”詐騙案件中,單人犯罪逐漸減少,詐騙犯罪逐步發展為一個相互依存、相互合作的產業鏈,犯罪組織嚴密,犯罪分子分工配合,扮演不同角色,行為迷惑性更強,消弱了受害者的自我保護和警覺意識,全鏈條打擊的難度加大。
三是犯罪分子流動作案、跨地區作案現象更為突出。犯罪集團中的詐騙分子往往居住在不同地區,因為避免被發現更多地選擇在不同城市的犯罪對象,詐騙分子之間更多地通過高科技手段,進行犯意的溝通、犯前的準備、犯罪對象的選擇以及犯罪過程中的合作,甚至越來越多的犯罪團伙為逃避打擊將犯罪主要地點搬遷到國外。
四是犯罪危害性逐步增大。隨著網絡和智能手機的日益普及,詐騙方式不斷推陳出新,針對的受害者也更為廣泛。因為當前匯款和轉賬的快捷,只要受害者稍微不注意,導致多年積蓄全部被騙甚至傾家蕩產,甚至出現很多被害人因為一時想不開而走上絕路。無孔不入的詐騙手段,在給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帶來巨大影響和損害的同時,也加劇了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危機。
打擊詐騙犯罪的主要舉措
一是協同辦案,嚴格辦案程序。對于新類型和高科技詐騙犯罪,往往存在取證難、定罪難的問題,我院刑事審判庭主動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溝通會商,統一犯罪證據認定標準,規范案件移送程序,嚴格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做到有力有度,公正審判。嚴把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適用法律關、確保用法到位,打擊到位。
二是提前介入,加大追贓力度。當前詐騙案件往往存在被告人人數眾多且居住分散的現象,給后續追贓、罰沒等執行工作帶來困難。為此,我院刑事審判庭重視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預先確定追贓和罰沒數額,在判決前督促被告人主動繳納,并在判決生效后及時將涉案款項移送執行部門執行,最大限度地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最大可能地摧毀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經濟基礎。2020年本院共判處并移送執行罰金刑合計人民幣1147.05萬元。
三是精準打擊,依法從嚴懲處。以精準有力的打擊有效遏制詐騙類違法犯罪高發態勢。在我院已審結的案件中,重刑率達22.4%。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充分審查犯罪分子在犯罪中的作用差別,理清各自職責,對主犯和首要分子依法予以嚴懲,對于從犯和協從犯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仔細甄別案件類型和特點,突出打擊重點,確保量刑均衡。
四是延伸職能,加強法治宣傳。認真做好線索排查,及時審核各業務部門移交的“套路貸”案件線索,共向區掃黑辦移交“套路貸”線索25件,其中以陳星為首的惡勢力犯罪案件系本院自行排查出的首例掃黑除惡案件。著力推動行業清源,有針對性地向市場監管局等主管部門發放司法建議5件,積極開展法治宣傳,前往鄧府山、翠島花城、板橋新城等社區開展各類防范詐騙宣講活動近10次,提醒社區居民特別是老年人等弱勢群體識別“套路貸”等詐騙活動。以持續不斷地法治宣傳營造全民打擊詐騙犯罪活動的聲勢,增強群眾的防范意識,讓犯罪分子無路可走,無空可鉆。
詐騙犯罪已經成為危害誠信社會的“毒瘤”,嚴重影響社會正常經濟秩序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每一起詐騙既遂案件,都有可能隱藏著成百上千次的“未遂”,我院將持續對詐騙案件采取高壓態勢,依法從嚴懲處,堅決遏制詐騙犯罪高發態勢,讓每一起詐騙案件的審理和宣判都能給犯罪分子極大的震懾,讓人民群眾真真切切感受到司法的“溫度”和“強度”,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公平正義。
典型案例
案例一:干細胞回輸產品詐騙案
案情簡介:
2018年4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等三人與希瑞公司開展合作,銷售該公司的免疫細胞和干細胞兩種產品。2018年8月,被告人張某等人加入,共同成立眾義公司,并聘用多名員工,共同針對老年人實施細胞回輸產品的詐騙活動,形成較為穩定的詐騙組織,并有較明確的分工。
被告人王某等人要求經銷商篩選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客戶,以免費旅游、參觀高科技項目等理由,將老年人客戶誘騙至希瑞公司,在眾義公司員工與經銷商、業務員的相互配合下,通過參觀展覽、聽講座、“餐推”、填寫客戶分析表、“痛點”分析等預先設定的套路,對希瑞公司的免疫細胞、干細胞產品功效進行夸大、虛假宣傳,謊稱人體注射回輸該細胞回輸產品可以治療高血壓、糖尿病、帕金森等多種人體疾病,且具有防癌抗癌、延年益壽等神奇功效,騙取了多名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以每針59000元、96000元、98000元不等的價格,購買了對治療和預防疾病無實際作用的細胞注射回輸產品,騙取被害人的錢財。被告人王某等四人詐騙數額均為4766831元,另外有551169元詐騙未遂,被告人謝某詐騙數額為3625500元,另外有179500元詐騙未遂。
裁判結果:
1. 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其余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不等的罰金。
2. 責令被告人王某等人繼續向本案被害人退賠經濟損失1267294元。
發布理由:
一是嚴厲打擊詐騙犯罪,及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該案系以銷售保健品為幌子,專業型、有組織的詐騙老年人錢財的典型案件。當前經濟社會飛速發展,各類新事物層出不窮,但老年人信息獲取渠道單一,對信息的分辨能力不足,往往難以識破各類新式騙局。被告人抓住老人這一弱點,并充分利用老年人關注身體健康、希望延年益壽的心理,專門針對老年人實施詐騙犯罪。
二是準確認定被告人構成詐騙罪的犯罪事實:(1)被告人借用干細胞、免疫細胞具有治療功效的概念,推銷免疫細胞回輸產品,但目前上述概念仍處于科學研究和醫學試驗階段,在客觀上并不具備其等宣傳的功效。被告人混淆概念,將理論研究的治療功效套用為其等銷售的產品已經具有該功效。同時,免疫細胞回輸產品來源的公司也證實未開展免疫細胞的研究和實驗工作,故被告人宣傳、推銷的產品是在無任何科學實驗數據實證情況下的騙局,完全不具備其宣傳的治療多種人體疾病、防癌抗癌、延年益壽等功效。(2)被告人具有固定的詐騙套路。主要的詐騙對象為有一定文化程度、經濟條件、無重大疾病、近期未被騙取財產的老年客戶,以免費旅游的名義帶領被害人參觀實驗室、聽講座,不斷將所謂干細胞回輸產品具有的治療功效灌輸給被害人,隨后免費為被害人抽血檢查,并虛構的檢查結果恫嚇被害人可能會得癌癥,讓其高價購買其免疫細胞、干細胞回輸產品。(3)被告人的行為不屬于民事欺詐,保健品銷售行業雖也大量存在夸大宣傳等民事銷售欺詐行為,但所銷售的產品是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保健品,與本案中王愛軍等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有本質區別。
三是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該案中,被告人王某等四人詐騙數額為470余萬元,本院在審理過程中,把依法更多追繳被害人經濟損失作為重點,加強與公安、檢察院等職能部門聯動配合,協調一致,追繳回詐騙資金近390萬元,在嚴厲打擊詐騙犯罪的同時,盡最大可能為被害人挽回經濟損失。
案例二:被告人朱楠楠等九人微信詐騙案
案情簡介:
2018年4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朱楠楠為實施詐騙先后發展張垚玲、江靖雯、宗云婷、楊靜、岳珊珊、蔣銀芳、姬賽龍(均另案處理)及被告人劉商奇、吳燕華、陳淑瑤、王建興、朱姍姍、朱新意、厲雅為其直屬客服,直屬客服可發展下線為其下級代理共同實施詐騙。被告人朱楠楠、戴志強、劉商奇、吳燕華、陳淑瑤、王建興、朱姍姍、朱新意、厲雅九人逐漸形成較為固定的詐騙集團,被告人劉商奇、吳燕華、陳淑瑤、王建興、朱姍姍、朱新意、厲雅七人為詐騙集團的積極參加者,共同在微信上騙取不特定被害人的財物。被告人朱楠楠、戴志強提供用于詐騙的客源微信號、傳授詐騙手法,被告人劉商奇等直屬客服在微信中先虛構“高富帥”身份吸引客戶,謊稱購買化妝品可以參加猜拳、搖骰子活動,有機會中蘋果手機、電腦、高額現金返現等高額價值獎品,誘騙被害人購買產品獲得機會參加活動,后又使用微信作弊軟件控制開獎過程,使被害人無法中到大獎,最后由被告人朱楠楠、戴志強發貨,郵寄給被害人劣質、假冒的名牌口紅、香水等獎品,以此騙取了南京市雨花臺區等地的被害人劉思淼、吳雪丹、陳嘉怡等多人的財物。騙取財物后,直屬客服根據被告人朱楠楠確定的分成比例進行分成。經計算,被告人朱楠楠、戴志強詐騙得款共計約3066059.27元,被告人劉商奇參與詐騙共計約307066.64元,被告人吳燕華參與詐騙共計約264145.55元,被告人陳淑瑤參與詐騙共計約212107.5元,被告人王建興參與詐騙共計約181002.81元,被告人朱姍姍參與詐騙共計約158854.19元,被告人朱新意參與詐騙共計約126325.76元,被告人厲雅參與詐騙共計約117115.4元。
裁判結果:
被告人朱楠楠以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戴志強以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劉商奇以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吳燕華以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被告人陳淑瑤以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王建興以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朱姍姍以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朱新意以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厲雅以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朱楠楠、戴志強、陳淑瑤、朱姍姍、朱新意、厲雅詐騙違法所得人民幣648087.85元用于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責令被告人朱楠楠、戴志強繼續向被害人退賠經濟損失,被告人劉商奇對人民幣302333.64元(已扣除劉商奇退賠款4733元)承擔連帶退賠責任,被告人吳燕華對人民幣264145.55元承擔連帶退賠責任,被告人王建興對人民幣181002.81元承擔連帶退賠責任;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平板電腦,予以沒收。
發布理由:
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已成為公認的“社會毒瘤”,其行騙面積廣、隱蔽性強、犯罪手法層出不窮,使普通網民防不勝防。本案通過懲處利用微信以銷售化妝品為名的詐騙活動,挽回了人民群眾的財產損失,維護了社會的良好秩序。
一是本案屬于以商品交易為包裝的新類型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不同于一般的詐騙犯罪,本案屬于以真實貨物交易為托盤進行網絡電信詐騙的行為,具有高度的偽裝性。以微信等常用交友軟件作為犯罪工具,偽造高端身份,以銷售名牌化妝品為名,可以抽取獎品等名義,進行詐騙,掩蓋詐騙行為。本案的從嚴判決,有力打擊了猖獗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有利于維護信息網絡良好秩序。
二是本案定性準確量刑均衡,具有類案指導意義。本案涉及詐騙犯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區分,還涉及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區分。對于處理利用實物交易為依托的詐騙犯罪行為的定性具有指導意義。本案涉案人員眾多,形成詐騙犯罪分層、分工模式,對于各被告人參與詐騙的數額、作用分工,區別量刑,體現了量刑均衡原則。
三是本案對網絡消費具有教育警示意義。與傳統交易方式相比,網絡購物給消費者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因無法進行現場查驗,導致對產品質量無法甄別。因此消費者在網購商品時,不能一味圖便宜,輕信商家的宣傳,而應當注意對產品進行一定甄別,注重保留購買的記錄、信息、錄音等證據材料,遇到糾紛或者詐騙行為及時法律途徑解決糾紛。(雨小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