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時報訊 2020年7月,無錫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傳動膠帶(無錫)有限公司進行雙隨機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硫化工段在生產,硫化廢氣配套的水噴淋處理設施未運行,車間內有三臺硫化罐未配套廢氣治理設施,檢查時其中一臺正在從事生產,人工刷膠時使用膠水,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廢氣,未收集處理。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生態環境局對該企業進行了立案查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
無錫市生態環境局對該企業水噴淋設施未運行、硫化、刷膠揮發性有機廢氣未收集處理的行為責令立即改正并處罰款。同時,將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下一步,市生態環境局將持續開展“大風行動”,進一步加大對揮發性有機物違法行為的執法力度,切實改善無錫大氣環境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