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時報訊(記者 許盡義 通訊員 沈法宣)12月7日,江蘇省法院發布《關于開展“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試點”工作中若干問題的解答》,對試點工作中的28個重點問題進行解答并發布典型案例。省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褚紅軍,省法院執行裁判庭庭長朱嶸,省法院執行局副局長王成出席發布會,省法院新聞辦公室主任張志平主持發布會。
據褚紅軍介紹,為深入推進“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試點”的改革工作,促進確無履行能力的誠信被執行人個人依法有序退出民事執行程序,12月6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關于開展“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試點”工作中若干問題的解答》。而開展該項試點工作,既有利于消除誠信創業者的后顧之憂,保護創業積極性,從而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社會誠信,也有助于讓我省歷史累積的逾160萬件“執行不能”案件中的一部分徹底退出執行程序,減少無效執行,減輕社會保障負擔。
為進一步加強對試點工作的規范和引導,積極穩妥推進試點工作,省法院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解答》。《解答》的制定遵循以下基本思路:依法依規——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因此試點工作需嚴格遵守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避免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循序漸進——對適用對象、適用范圍、免責程序等理論和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問題,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選擇實踐效果較好的方案。繁簡適度——實踐表明,將企業破產制度簡單套用于類個人破產,將帶來受理門檻過高、當事人負擔過重、效率難以保障等一系列問題。寬進嚴出——對類個人破產程序的受理條件適度從寬,鼓勵債權人和被執行人提出申請;但對申請免除被執行人剩余債務的,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一是債務清償和解協議履行完畢;二是經過免責考察期,人民法院將對是否符合條件予以嚴格審查,防范“假破產、真逃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