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時報訊(記者 康旭陽)近日,銀保監會發布《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強化分類監管,進一步健全了消費金融公司風險監管制度體系。《辦法》共五章25條,確定了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要素、評級方法、評級程序以及評級結果運用,從總體上對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工作作出安排。據悉,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工作原則上應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
記者注意到,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要素包括五方面內容,分別為:公司治理與內控,資本管理,風險管理,專業服務質量,信息科技管理。評級要素由定量和定性兩類評級指標組成,各部分權重占比分別為28%、12%、35%、15%、10%。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程序分為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初評、銀保監會復核、反饋監管評級結果、檔案歸集等環節。
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得分滿分為100分,根據具體評級得分,分為1級、2級(A、B)、3級(A、B)、4級和5級。評級結果數值越大表明機構風險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監管關注。監管評級結果是監管部門衡量公司經營狀況、風險管理能力和風險程度,以及制定監管規劃、配置監管資源、采取監管措施的重要依據,也是實施消費金融公司市場準入事項的參考因素。
具體來看,監管評級為1級的消費金融公司,是各方面較為健全的機構,發現的問題較為輕微,能夠在正常運營中解決。主要通過非現場監管定期監測各項監管指標和業務數據,一般不需采取特殊的監管行動。
監管評級為2級的消費金融公司,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問題或風險,須引起監管關注。對2A級的公司,針對問題加強非現場監測,進行窗口指導,督促開展自查;對2B級的公司,應加強非現場監管分析,適當增加與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監管會談頻度。對2級的公司,可保持一定的現場檢查頻率,原則上每三年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檢查。
監管評級為3級的消費金融公司,表明存在的問題較多或較為嚴重,整體風險管控能力較弱。對3A級的公司,應重點關注公司存在的薄弱環節,進行監管提示或通報,督促公司采取措施改善經營管理;對3B級的公司,應給予持續監管關注,提高現場檢查頻率和深度,并可視情況對業務活動依法采取一定限制措施,積極化解風險。對3級的公司,原則上每兩年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檢查。
監管評級為4級的消費金融公司,表明存在非常嚴重的問題和風險,甚至危害公司的生存能力。監管中應給予密切關注,增加監管會談的頻率,原則上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檢查,督促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經營狀況、降低風險水平、補充資本金,必要時可依法采取限制高風險業務活動、限制股東權利、限制分配紅利、責令調整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等監管措施。
監管評級為5級的消費金融公司,表明風險程度超出公司控制糾正能力,公司已不能正常經營,應責令提交合并、收購、重組、引進戰略投資者等救助計劃,或依法實施接管;對無法采取措施進行救助的公司,可依法實施市場退出。
《辦法》的發布和實施,進一步完善了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規制,為強化分類監管提供了制度支撐,有利于提升監管工作效能,引導消費金融公司強化風險防控,發揮特色功能,加快向高質量發展轉變,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