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時報訊 日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紀某犯貪污罪、洗錢罪一案,并當庭宣判,對被告人紀某以貪污罪、洗錢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4年6個月,并處罰金460萬元。該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南京首例“自洗錢”入罪案件。
被告人紀某原系某公司業務主辦、副經理,2016年1月至2021年3月,其利用負責本單位外包人員、勞務派遣人員薪酬核算的職務便利,采用虛列人員、虛增項目等方式,以業務外包費的名義,通過江蘇某外包公司、南京某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套取單位公款共計人民幣4000余萬元,上述款項被用于償還債務、網絡賭博等活動。
法院認為,被告人紀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紀某為掩飾、隱瞞其貪污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通過結算平臺利用他人銀行卡以轉賬方式轉移資金,其行為還構成洗錢罪。
(寧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