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時報訊(記者 康旭陽)網購商品,商家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這合理嗎?日前,記者從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靖江市某公司在京東平臺開設的網店,其頁面部分商品服務條款有“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字樣,被靖江市市場監管局處罰。
據介紹,該網店售賣的恰恰瓜子標有“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字樣,而洽洽瓜子商品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例外商品。上述商品上線時,有關服務條款“是否支持7日無理由”選項由當事人工作人員手動設置為“不支持”,該選項狀態一直持續到案發。當事人公開不執行“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020年12月,靖江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600元的行政處罰。
作為非現場購物形式的網絡購物,消費者對所購商品的直觀感受有限,一些缺乏誠信的經營者往往利用信息嚴重不對稱的優勢,夸大商品的性能和功效,宣傳與實物差距大,商品質量良莠不齊;且網絡購物以異地消費居多,涉及環節多,一旦發生消費糾紛,消費者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充分保護。
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規定除特殊商品外,消費者通過網絡等方式購買商品,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消費者的網購“后悔權”在法律層面獲得確認和支持。而上述網店經營者不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的法定義務,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因此受到法律懲處。
那么不適用于“七日無理由退貨”的特殊商品是指哪些商品呢?江蘇省市場監管局網絡交易監管處副處長徐光新告訴記者,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分為絕對不適用商品和相對不適用商品兩種。
絕對不適用商品包括具體包括:消費者訂做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
相對不適用的商品包括拆封后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銷售這些商品的商家需要提前和消費者說明情況,經消費者同意后,可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