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時報訊(記者 陳衍暉)10月12日晚,江蘇輝豐生物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輝豐股份”,證券簡稱“*ST輝豐”)發布公告稱,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南京中院”)案號為“(2020)蘇01民初2891號”的《應訴通知書》、傳票及相關文件。許光挺、陳艷琴、肖明忠、胡軍等167人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代表人已確定許光挺、陳艷琴、肖明忠、胡軍4人,167名原告訴訟請求總額為12702萬元。
雖然這是輝豐股份首次披露有關投資者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一案進展,但早在今年5月初,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有公告關于*ST輝豐被投資者起訴一事,并公告此案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且于2020年9月16日組織原告在自愿擔任本次訴訟代表人的候選人中進行推選。
經過兩次推選,陳艷琴、肖明忠、胡軍3名候選人得票數符合規定的代表人當選條件,當選為本次訴訟的代表人。同時,根據規定,南京中院另指定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委派律師代理的原告許光挺作為本次訴訟代表人。代表人的訴訟權限包括代表原告參加開庭審理,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提起或者放棄上訴,申請執行,委托訴訟代理人等,參加本次代表人訴訟視為對代表人進行特別授權。
根據公司違規情況,在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3日期間買入輝豐股份且在截至2018年4月23日仍持股的投資者具備索賠資格。
原告代理人之一、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厲健介紹,在他們代理的輝豐股份案件中,有一位原告被推選為代表人,目前,他們正在做開庭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回顧整個案情經過:2019年12月26日,*ST輝豐發布《關于收到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的公告》。江蘇監管局查明,輝豐股份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一、輝豐股份2016年年報、2017年一季報、2017年半年報、2017年三季報虛增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二、輝豐股份2016年年報、2017年半年報關于環保事項的披露與事實不符;三、輝豐股份關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臨時公告信息披露不準確。江蘇監管局決定,對輝豐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分別處金額不等罰款。
根據《證券法》及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在證券虛假陳述案件司法實踐中,上市公司通常不會主動賠付,提醒受損投資者依法維權、理性維權。”厲健律師進一步表示,目前尚未起訴的受損投資者仍可參與索賠,暫定在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間購買*ST輝豐股票,并于2018年4月24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索賠。索賠條件最終以法院認定為準。律師費在投資者獲賠后支付。
投資者索賠應提供證券開戶信息查詢單、股票交易對賬單原件(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