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鼓樓區司法局下關司法所成功調解一起樓上樓下因漏水引發的矛盾糾紛案件。6月3日上午,鼓樓區下關街道新民門社區居民周某紅(化名)懷著激動的心情為司法所調解員送來感謝錦旗“公正嚴謹調解有方”,以此表達對司法所心系群眾,為民辦事的感激之情。
此次糾紛是一起因漏水引起的鄰里糾紛賠償案,申請人是一樓居民周某紅,其房屋于2022年春節前老房重裝。2023年6月因樓上廁所下水管漏水導致廚房、衛生間、走道滲水,大房間房頂霉變脫皮。該房屋是單位自建房,年代久遠,該小區無物業管理。周某紅多次與二樓居民李某協商解決,經專業人員查明系公共主水管堵塞致二樓下水道返水,經與樓上多層住戶協商,都表示愿意整改,經整改后101室不再漏水,周某紅要求樓上住戶對已造成的大房間房頂霉變和實木門框變形進行經濟賠償。樓上住戶認為自己也是受害者,不愿意賠償。一年來,周某紅一直嘗試與樓上居民就賠償之事溝通,但遭到拒絕。無奈之下只好求助到下關司法所請求調解。
調解員趙干事先對案件情況進行深入了解,同時聯系同樓101-501業主共同商談,充分聽取多方意見,耐心向多方當事人釋明法律。調解現場,2樓表示為防止下水道返水,已對管道進行疏通,對自家廁所重新做了防水并做了防水試驗,自家也安裝了獨立排水管道。3樓表示前期發現堵的時候已對下水管道進行疏通,目前排水正常。4樓和5樓也反映排水正常。101室周某紅表示現在未發現再次漏水,但是請求對已造成的大房間房頂霉變和實木門框變形進行經濟賠償。趙干事引導樓上居民換位思考,理解對方的難處。同時提醒大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之規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經過多次溝通和協商,該樓201-501的業主分別對101的業主周某紅進行了賠償,周女士也對該結果滿意,送錦旗到司法所表示感謝。
近年來,下關司法所秉持“為民辦實事”理念,積極踐行和發揚新時代“楓橋經驗”,主動作為,深入排查、及時化解各類矛盾糾紛,不斷提升矛盾糾紛多元排查化解能力,努力將問題解決在家門口,將矛盾化解在基層,不斷提升司法所服務水平和人民群眾的幸福感、安全感和滿意度。
張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