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玲玲’及生母被繼母虐待、喂食不明藥物”“‘玲玲’身患重病,需要賣玉治病”……直播間中,“玲玲”的悲慘經歷令網友心生憐憫。網友萬某出于同情,在直播間下單購買玉器獻愛心。不料,“玲玲”的故事竟是博主為引流杜撰的。近日,南京中院對這起因直播“賣慘”引發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作出終審判決,短視頻博主公開道歉并支付三倍賠償。
“賣慘”帶貨
直播間上演“苦情戲”
2021年7月,某短視頻平臺博主焦某在用戶名“一搏《砥礪前行》”的賬號上進行直播,稱女孩“玲玲”及生母被繼母“大美”限制自由,請求解救,后多次直播解救“玲玲”母女的過程。解救出的“玲玲”被發現身患重病,為籌錢看病,經焦某周旋,繼母“大美”同意委托焦某賣玉,所得貨款用來支付醫療費用。
在南京生活的六旬老人萬某瀏覽到該直播間內容后,心生憐憫,在直播間內購買手鏈、戒指等19件商品,累計支付5649.9元。
后來,萬某看到了一段他人轉發的視頻,直播間里的“玲玲”“大美”等人,一起吃飯舉行“慶功宴”。此時萬某才意識到自己被騙,立即向某短視頻平臺舉報投訴,平臺隨即關閉了該賬號的商家經營功能。
之后,萬某將焦某及某短視頻平臺等公司訴至鼓樓法院,要求其發布道歉聲明、退還貨款并三倍賠償。
焦某辯稱,萬某在其直播間購買的商品,貨物品質與支付的價款相符,在銷售貨物過程中不存在欺詐消費者的情形。直播間關于“玲玲”或其他劇情的演繹,是為了活躍直播間氣氛,與買賣合同之間不存在直接關聯。
編造故事博同情
法院判定構成欺詐
經查,2016年11月,焦某在某短視頻平臺上注冊賬號“yibodiantai”,用戶名“一搏《砥礪前行》”。該賬號曾提交某文化傳媒公司的營業執照及案外人王某的身份證信息,但因身份證信息與營業執照法人信息不一致,故平臺審核未通過。后該賬號提交了某貿易公司的營業執照。焦某確認其使用某貿易公司的營業執照,未在事前或事后征求該公司的同意。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負有告知義務的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當事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
焦某在直播期間從未以合理方式向觀眾提示,故意虛構“賣慘”故事情節,以虛假的公益性目的掩飾售賣玉器的營利性目的;萬某因焦某的銷售行為產生錯誤認知,基于此購買玉器,故焦某的銷售行為構成欺詐,萬某要求焦某退還貨款并三倍賠償的訴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最終,法院判決:焦某在某短視頻平臺發布向萬某的道歉聲明;焦某和某文化傳媒公司在收到萬某退還的貨品后,共同退還原告萬某貨款5649.9元,并支付三倍賠償款16949.7元。
焦某不服,認為自己出售的貨物沒有質量問題,價格也不虛高,不應構成欺詐,提起上訴。近日,南京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發送司法建議
共建清朗網絡空間
網絡直播行業存在的主體責任缺失、內容生態不良、主播良莠不齊等問題,嚴重制約網絡直播行業健康發展,給意識形態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帶來挑戰。
南京兩級法院針對審理中發現的問題,向直播公司發送司法建議,公司應加強對下屬平臺及其運營方的管理,構建主播準入機制,強化日常監管;主動落實平臺主體責任,強化直播巡查和管理懲戒措施,加強行業自律;建立通暢的用戶監督舉報渠道,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的信息共享和反饋等,助力網絡文明建設,營造清朗網絡空間。
南京市法院速裁庭法官陳禮莧指出,直播購物是互聯網時代出現的新型交易方式,直播間的經營者和主播在從事直播賣貨的銷售行為時,應當誠信經營,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線。焦某的“賣慘”欺詐營銷行為,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也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其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希望通過本案的裁判,引導直播間經營者、主播以及直播平臺自覺以法律和誠信道德標準約束自己的行為,讓消費者能在直播平臺放心購物、理性消費,營造健康有序的網絡消費環境。
(江南時報記者 錢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