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時報訊 為促進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現在長三角區域符合條件的企業,因住所、經營地點在區域內跨省(市)遷移涉及變更主管稅務機關的,企業不再通過原先在遷出地辦理稅務注銷登記,再至遷入地辦理開業登記的方式,實現遷出手續“即時辦”,遷入手續“自動辦”。
長三角區域跨省(市)遷移企業需要符合哪些條件?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寧波三省兩市區域內的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B級的企業,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已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未處于稅務檢查狀態;已結清稅款(滯納金、出口退稅款)及罰款;已繳銷發票和稅控設備;稅務信息系統內無在辦事項。
手續如何辦理?如江蘇省符合條件的企業需要跨省(市)改變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登錄江蘇省電子稅務局后點擊“我要辦稅→其他服務事項→辦稅事項→長三角跨省(市)遷出或者套餐業務→長三角跨省(市)遷移管理套餐”模塊線上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跨省(市)遷出手續。
遷出地稅務機關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即時發放《稅務事項通知書》(同意遷移通知)。遷入地稅務機關根據本省(市)管戶劃分規則,通過稅收信息系統將遷移納稅人分配至區(縣)級稅務機關。區(縣)級稅務機關在收到納稅人信息的當天,完成稅(費)種認定信息補錄,主管科所分配及確認管戶信息,并告知納稅人有關情況。
上海、浙江、寧波、安徽省區域內符合條件的企業,辦理跨省(市)遷出手續遷移至江蘇省的,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公眾服務→公眾查詢→納稅人狀態查詢”功能確認遷入完成情況。查詢到正常登記記錄的,可登錄電子稅務局“套餐業務→跨省(市)遷移管理套餐→跨省(市)遷移信息確認”模塊對遷入基礎信息進行核對、辦稅人員信息變更,完成三方協議簽約等遷入地涉稅事項辦理。
企業在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管戶信息后,即可辦理發票領用手續。在遷移當期納稅申報期限屆滿前,登錄江蘇省電子稅務局或前往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存款賬戶賬號報告,根據需要完成銀稅三方(委托)劃繳協議簽訂,之后自遷移當期起,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即可。
此外,遷移后有些事項是可予承繼享受的。
跨省(市)遷移后下列信息和資質可予承繼:基礎登記信息;納稅信用等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票核定信息;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出口退(免)稅備案信息;實名辦稅信息。
跨省(市)遷移后下列權益可延續享受:納稅人遷移前未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可在遷入地繼續抵扣,不需要向遷出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納稅人尚未彌補的企業所得稅累計虧損可在遷入地繼續按規定扣除;稅收管理信息系統內載明的納稅人遷移前稅(費)種預繳稅款,可在遷入地繼續按規定抵繳。
新華報業全媒體記者 王建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