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時報訊(記者 康旭陽)日前,人民銀行制定并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辦法》主要從銀行、支付機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頂層設計、全流程管控、信息披露和金融營銷宣傳等方面對金融機構的行為進行了規范;從消費者金融信息安全權角度,進一步強化了信息知情權和信息自主選擇權;對爭議解決的程序性規定以及非訴第三方解決機制進行了細化和完善;此外,還規定了銀行、支付機構責任、高管責任以及人民銀行工作人員責任。
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辦法》的制定是堅持金融監管問題導向的客觀需要,把主動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發揮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金融領域“減震器”和“舒壓閥”的基礎性作用;是保護金融消費者長遠和根本利益的現實需要,提升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專門文件的法律效力位階,進一步規范銀行、支付機構的經營行為;是完善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的履職需要,更好地履行新“三定”方案賦予的職責;是打擊侵犯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合理提升違法違規成本的迫切需要,解決金融領域違法違規成本過低的問題。同時,也是更好回應基層呼聲和社會關切的實際需要,對“兩會”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金融消費者、金融機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等提出要加快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進程的期望作出回應。
《辦法》主要解決了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細化、落實上位法要求的問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與一般消費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存在差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相關內容在金融領域應當進行更為細致的規定。二是人民銀行履職依據的問題。原規范性文件效力層級較低,結合新“三定”方案提升《辦法》的法律效力層級將更有利于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開展。三是原有規定的適應性問題。原規范性文件實施三年多以來,金融消費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黨中央、國務院對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需要在原有規范性文件基礎上出臺部門規章,及時調整監管手段和策略。四是合理提升違法違規成本的問題。原規范性文件沒有配置相應罰則,對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震懾力有限。《辦法》專章設置了法律責任,解決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違法違規成本較低的問題。
為對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進行有效保護,《辦法》堅持問題導向,對實踐中反映強烈的問題,尤其是與金融消費者息息相關的八項權利進行了重點突出、有的放矢的規范。例如,規章新增了受尊重權的內容;為適應金融市場發展,在公平交易權與自主選擇權方面提出更為明確的要求;吸收了“一行兩會一局”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的相關內容,對營銷宣傳進行了針對性規范;在延續原有的金融信息保護專章的基礎上,以實現保護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權為目的,從信息收集、披露和告知、使用、管理、存儲與保密等方面進行了優化。
上述負責人介紹,下一步,人民銀行還將持續做好《辦法》的落地實施工作,進一步規范銀行、支付機構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行為,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嚴格落實《辦法》各項要求,切實承擔起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主體責任,確保經營行為依法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