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購買了一塊手表,回國后卻出現質量問題,提出退換貨訴求卻遭到拒絕,該怎么記者近日從江蘇省消保委獲知這樣一個案例。
國外購買手表,回國一周竟出現質量問題
南京市民梁先生于2017年4月22日在悉尼某奢侈品牌手表專賣店購買了一款手表回國使用,該表使用一周左右即出現“跳秒”問題。梁先生多次前往南京該品牌手表服務站反映手表問題,并三次將該手表送至服務站維修,手表故障仍未得到解決,且出現了停擺現象。后梁先生前往該服務站提出退換貨訴求遭拒,遂于2020年7月3日投訴至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省消保委跨國維權,發送投訴處理意見函
經核實,該品牌印發的全球售后保障中明確承諾“如果修理無法恢復正常使用狀態,保證更換一款相同或類似的表”,調查時該品牌手表服務站承認全球售后有效,但卻以“境外購買手表不適用我國三包”、“手表已過保修期”等理由拒絕換貨,且無法提供中國總部有效信息。
為確保跨國企業能完全遵守國內法律法規,江蘇省消保委向該品牌發送正式的投訴處理意見函,針對法律適用等涉訴關鍵問題給出明確意見。
高壓之下,該品牌中國總部終于改變態度,主動與省消保委積極協商,但由于海關運輸及稅費繳納問題,無法由國內品牌方操作換貨,最終中國總部協調瑞士總部同意后,出具換表憑證,由梁先生至悉尼原購買店鋪進行換表操作。梁先生表示滿意。
消費者境外購物,也應當享受售后相關權益
本案涉案金額較高,且交易發生地與糾紛實際處理地不一致,涉及品牌國際保證在我國的法律適用問題,非常具有典型性,根據案情及處理經過,省消保委共梳理出如下問題:
消費者于境外購買的手表是否適用我國法律法規?
根據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二條:“消費者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或者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消費者經常居所地在中國,其有權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享受售后等相關權益,經營者以“消費者于境外購買不適用我國三包規定”拒絕履行相應義務有逃避責任之嫌。
誰來履行換貨責任?
根據企業“國際保證”內容,該品牌承諾在全球范圍內委托任一門店履行修理義務;但換表環節僅由總部承諾,所以責任主體應該為該品牌瑞士總部,需瑞士總部根據具體情況協調相關方為消費者辦理換貨,本案中,澳洲與國內手表價格、稅率、匯率皆有不同,所以換表合法主體經協調被指定為悉尼公司而非中國總部。但在中國境內,消費者換貨訴求需要有效提出,因此在換貨時,該品牌中國總部應該承擔溝通協調瑞士總部之義務,履行換貨手續其中一環,以保證消費者能夠順利根據國內維修憑證進行換貨,其前期粗暴要求消費者自行與瑞士總部或悉尼公司聯系的做法應予以譴責。
消費者的手表是否已經超過三包保修期?
該手表保修期為三年,消費者的保修期從購買之日2017年4月22日起計算,在無特殊原因中止的情況下,于2020年4月22日過保,但消費者于保修期間三次送修,依據我國《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八條:“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消費者三次維修所耗時間內均應從三包期限扣除,消費者手表的保修期限理應在扣除維修期限后進行相應順延。
品牌應正視自身責任義務的承擔,妥善處理消費糾紛。消費者所購手表符合該品牌承諾的“國際保證”,但投訴處理之初該品牌為逃避自身換表責任,企圖通過對換表條件的限縮解釋不合理為消費者設置換表門檻,具有明顯的針對性,這種“解釋權歸品牌方”的操作有違權利義務分配的公正性,好在經過溝通協調,品牌能認識到行為不足,正視消費者合法訴求 ,其糾偏機制值得肯定。
江南時報全媒體記者尹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