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據南京市鼓樓區檢察院“社區矯正對象任職限制檢察監督模型”篩查,提示湖南路街道一名社區矯正對象犯罪類型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依法應予任職限制。
經查,該矯正對象為禁止令執行對象,原判法院禁止其從事“書畫交易相關的活動”。對此,鼓樓區司法局湖南路司法所立即展開工作,對其進行談心談話,最終其交代自己在一家公司任監事,在另外5家公司任股東。經政策宣講及普法教育,其表態將向任職監事的公司溝通協調,盡快除名。對于在另外5家公司任股東的情形,經矯正中心核準,不屬于整改范疇之內。
本次核查整改工作,進一步加強了社區矯正對象對禁止令執行工作的法律政策認識及在矯意識,有助于其認真執行禁止令,并認真遵守在矯期間各項規章制度。
付重陽